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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机构自查整改 资管杜绝保本降杠杆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08-10
多地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期货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开展私募资管业务自查整改,机构应对7月18日之前存续的资管计划逐一自查,明确整改安排,重点针对“保本”类和结构化资管计划产品,这可看作是监管层落实新“八条底线”的后续督导工作。
“八条底线”监管升级>>>
证监会将资管“八条底线”升级为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据其介绍,《规定》是在《细则》实践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发布的。“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邓舸还表示,《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了统一私募资管的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规定》。
什么是“八条底线”?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所谓“八条底线”,是由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郑州2014年9月12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所提出,主要用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前后经历了不少于三次意见征询或修订,包括2015年3月文件落地、2015年11月修订征求意见以及今年中基协字修订征求意见等过程。
最新的版本较最初版本更加严苛,在多次修订期间,A股经历了罕见的股灾,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在修订期间得以校正。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
根据最新《细则》拟定,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而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不仅指出在核查投资者人数时,“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还明确了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资管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等。
文件重申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允许不同资管计划混同操作,禁止资管计划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等。
安排过渡期 新老划断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
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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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花顺综合
“八条底线”监管升级>>>
证监会将资管“八条底线”升级为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据其介绍,《规定》是在《细则》实践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发布的。“此次《规定》的颁布,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邓舸还表示,《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了统一私募资管的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规定》。
什么是“八条底线”?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所谓“八条底线”,是由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郑州2014年9月12日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所提出,主要用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前后经历了不少于三次意见征询或修订,包括2015年3月文件落地、2015年11月修订征求意见以及今年中基协字修订征求意见等过程。
最新的版本较最初版本更加严苛,在多次修订期间,A股经历了罕见的股灾,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在修订期间得以校正。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
根据最新《细则》拟定,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而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不仅指出在核查投资者人数时,“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还明确了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资管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等。
文件重申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允许不同资管计划混同操作,禁止资管计划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等。
安排过渡期 新老划断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证监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
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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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同花顺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