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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箭齐发 证监会强力维护股市稳定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07-02
昨日晚间,证监会连续推出提前发布券商两融业务管理办法、拓宽券商融资渠道、降低A股交易结算收费三大政策,其中,修改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证监会指出,6月12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据了解,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经研究,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同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还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针对强制平仓的新规,海通证券信用交易部负责人杜洪波表示,海通证券内部测算,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130%,需要卖掉30%的股票,才能再追加到150%的比例,这无疑会放大市场的波动。取消这一规定后,客户的补仓压力显著下降,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稳定了市场。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陈冰指出,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是利好,能够让价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而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调节了市场对强平的恐慌情绪,根据国信证券掌握的情况来看,客户中被强制平仓的较少。
与此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调低了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在0.0487%。中,0.00974%。转交投资者保护基金,0.03896%。为交易所收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按照近两年市场数据测算,降幅约为33%。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抓紧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为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证监会推出两条措施,一是将前期20家证券公司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二是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